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重油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为确保本公司阳极炉精炼用然料重油供应,报请本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及供货能力的合格生产单位或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招标项目:燃料重油
2、质量要求:符合附件2《重油采购质计量条款》要求。
3、采购数量:12000~15000吨/年,每批<500吨。(注:内河水闸只能通过≤200吨货船通过)。
4、作价方式:投标书所具的重油价格应为货到甲方码头第二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的连续5个交易日简单算数均价加上xx元/吨(如货到甲方货场第二日起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月份合约的休市日,则顺延)。
5、交货地点: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燃油码头。
6、供货时间:中标者自2012年元月1日起一年内,为我公司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燃料重油。
商贸要求具体见附件1《重油采购合同》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4、公司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5、具有类似供应规模的业绩。
三、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在招标函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含周六、周日)回函。
2、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燃油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上文件复印件一套。委托人还需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3、同意保留质量及供货保证金100万元。
4、标书投递:在标书的密封袋正面清晰注明:投标书及标书收取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企管科 方先生。
5、标书提交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雁行头;邮编:215624
6、联系人:方先生;联系电话:0512-58533102 18951131858
传 真:0512-58570127
附:1、附件1《重油采购合同》
2、附件2《重油采购质计量条款》
2011年11月21日
附件1
重油采购合同
甲方: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定时间:2011年12月xx日
签定地点:江苏省张家港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下条款甲方向乙方采购如下商品:
一、商品名称:重油(或发票名称)。
二、作价基础:
货到甲方码头第二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的连续5个交易日简单算数均价。如货到甲方码头第二日起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合约的休市日,则顺延。
三、合格品结算价格:
按照作价基础加上xx元/吨,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商品的合格品结算价格。
四、结算:
1、根据合格品结算价格和甲方的质计量条款确定最终结算数量和价格。
2、结算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开据普通商品增值税发票,甲方全额付款。
五、运输和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
乙方水路运输,甲方厂区专用码头交货。交货时间根据甲方的实际生产需要,甲方应提前2天通知送货时间和数量。
乙方在指定时间根据甲方指定数量,交货方式根据“重油采购质计量条款”的第2点将重油送至甲方仓库;超过指定时间,送货数量未达到甲方指定数量的90%,视为乙方违约;送货数量超过甲方指定数量的110%,超出部分减半计价。
六、数量:
全年约13000吨,每批数量约为200吨。
七、重量和质量及检验
根据“重油采购质计量条款”的取样分析条款和计量条款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双方共同对到货数量和质量及时验收;如有异议,协商进行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在确定仲裁协议后,交由双方所认可的第三方仲裁。
八、保障条款
1、本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单独拥有变更权,若需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遇有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付甲方5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违约发生时优先从本保证金中扣除,如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及时另行支付。
本合同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剩余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3、如有一方发生不可免责的责任导致该合同不能执行,该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其他费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章执行。
违约金=未能执行的合同量*500元/吨。
九、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01月0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友好协商。
十一、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单位名称: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2
重油采购质计量条款
1 质量要求
1.1 水份:≤1.5%
水份>1.5%时,扣除超出部分水份。
水份>2%时,保留1%水份,扣除超出部分水份。
水份>2.5%时,扣除全水份或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1.2 恩氏粘度(100℃时):≤45e(根据取样情况,双方协商是否检验)
>45e时,不准入库。
1.3 含s:≤0.8%
s≤0.8%时,不扣s;
1.5%>s>0.8%时,保留0.8%,扣除超出部分;
s≥1.5%时,扣除全s量;
s>2%时,不准入库。
1.4 机械杂质:≤2.5%
杂质>2.5%时,不准入库。
1.5 发热量:≥42000焦耳
41000焦耳≤发热量<42000焦耳,按其发热量不足42000焦耳部分所占42000焦耳的比例扣除重量。
37800焦耳≤发热量<41000焦耳,按其发热量不足42000焦耳部分所占42000焦耳的比例加倍扣除重量。
发热量<37800焦耳时(奥的油、乳化油除外),不准入库。
2 计量
2.1 重油船停泊码头后,由商贸部通知阳极炉车间通汽加温,同时通知技术部准备计量、质检。
2.2 当船上油温升至一定温度(>75℃)时,由技术部检验人员召集商贸部仓管及供方代表共同测量出待进油罐的空高,三方确认。并在船上取第一个样,记下测定的油温、比重后,送化验室测定水份、粘度、发热量的质量指标。若第一个油样分析结果符合质量要求,则由技术部通知阳极炉车间开泵进油。
2.3 船上油全部卸完或本公司油罐已装满,待罐中油温与船上取样测比重时的油温≤±5℃时,测量已装油罐的空高。
2.4 重油吨位计算
入库油吨位=(油罐半径)2×(空罐空高-满罐空高)×实测平均比重×π-各项(水份、硫等)扣除量
*本公司油罐半径为:3.26m;圆周率π=3.14
3 取样检验
3.1 重油入库过程中,由检验人员分前、中、后三次取样,分别测出比重和质量指标。
3.2 取出的油样,用标准比重计(0.9~1.0)当场测量比重(比重>0.98时一律以0.98记),并以三次测出比重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3.3 重油水份含量及其它质量指标亦以三次测出的平均值结算。
3.4 重油取样由技术部牵头,会同供货方及商贸部相关人员共同取样,并认可检测的结果,否则无效。
3.5 重油质量指标检测,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