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编号:zhjg2016-1-05
二、招标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三、招标采购物资名称及内容
1、招标采购物资名称:木炭
2、质量和计量条款要求:见附件1合同
3、采购数量:35吨
4、交(提)货时间:2016年1月底(具体时间由招标人提前电话通知)
5、交(提)货地点: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指定仓库
6、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中标人负责运输及费用,并承担运输途中标的物丢失、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
7、包装标准与包装物回收:编织袋包装整齐,包装袋不回收。
8、验收标准:按第2条质量标准验收。当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值时,实际结算数量即为计量重量。如水分、灰份检定结果超出要求值而低于限制的木炭时,结算数量在计量重量中分别扣除超出部分,若超出限值部分3倍扣除;如固定碳检定结果超出要求值而高于限制的木炭时,结算数量在计量重量中分别扣除超出部分,若超出限值部分3倍扣除。
9、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增值税发票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10、具体合同见附件1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类似供应规模的业绩;
5、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其他要求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上文件复印件一套。
四、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元月25日15:00时(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至4:30,节假日除外)
五、投标文件接收单位及联系人:
标书提交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联合铜业质量计量部(企管部);邮编:215624
联系人:骆有健联系电话:0512-58533020传真:0512-58574100
附件1:《采购合同》
2016年元月14日
附件1
采购合同
需方: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合同号:xxxxx
供方: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张家港市
供需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供方供应机制木炭给需方事宜制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及含税单价
名称:机制木炭;
单价:经双方商定为xxxx元/吨,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项目 |
要求值 |
限值 |
水分% |
≤10 |
12.0 |
灰份% |
≤5.0 |
10.0 |
固定碳% |
≥75 |
65 |
二.数量:约35吨。
三.交(提)货地点:需方仓库。
四.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供方负责运输及费用。
五.包装标准与包装物回收:包装整齐,包装袋不回收。
六.计量方法:按需方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七.验收标准:按附件中《木炭验收标准》。
八.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增值税发票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九.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十.合同附件《木炭验收标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需方: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供方: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木炭验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炭的质量要求、取样和验收、检验结果的判定、计量等要求。
2、质量要求
木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技术指标
项目 |
要求值 |
限值 |
水分% |
≤10 |
12.0 |
灰份% |
≤5.0 |
10.0 |
固定碳% |
≥75 |
65 |
3、取样和验收
3.1 在供方或其代表在场时,由需方质量计量部负责对木炭的质量进行验收。
3.2 取样
供方木炭应成批提交检验,由同一品级并在某一段时间集中到货的木炭组成一个交付批次,需方对每一交付批次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抽样数为每个批次总数的10%。
3.3 检验结果的判定
供方应随货提供质保书,当需方分析结果与供方质保书不一致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交由双方所认可的第三方仲裁;当供方不能随货提供质保书时,以需方的取样分析结果为结算依据。
4、计量
4.1供方木炭应袋装完好用汽车运输,所用汽车必须清扫干净,不能混有其它杂物。
4.2木炭的重量以需方计量为准,需方能向供方提供所使用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合格证书。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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