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记者 赵艳艳)记者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近日,安徽省首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法规——《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借鉴吸收了全国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有益经验,具有明显的安徽特色,为完善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提供了法律支撑。
凝聚服务合力。《条例》规定教育、体育、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强化区域合作。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等通过联合主办、联合承办、联合发布等形式,参加长三角地区和所在都市圈公共文化服务合作,实现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一体化发展。
细化建设要求。规定按设区的市、县(市)、市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进行分类,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对有条件的地区、特定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出规定。
拓展设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的16类公共文化设施基础上,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阅读空间、文化驿站、青年之家等设施,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细化保障措施。规定鼓励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支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和皖北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文化工作人员。专职文化工作人员的招聘、调整,应当征求县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规定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文化公益服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