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锅炉燃煤(烟煤)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为确保本公司全年锅炉用煤,报请本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及供货能力的合格生产单位或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招标项目:锅炉燃煤。
2、质量要求:符合 附件2 《烟煤检验标准》要求。
3、采购数量:约9000吨/半年,每批次供货量<800吨。
4、作价方式:投标书所具的烟煤价格应为货到甲方货场第二日起,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结算价的连续5个交易日简单算数均价加上xx元/吨(如货到甲方货场第二日起为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合约的休市日,则顺延)。
5、交货地点: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煤堆场。
6、中标者自2014年元月1日起半年内,为我公司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烟煤。
商贸要求具体见 附件1《烟煤采购合同》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4、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5、具有类似供应规模的业绩。
三、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在招标函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含周六、周日)回函。
2、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上文件复印件一套。委托人还需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3、同意保留质量及供货保证金30万元。
4、标书投递:在标书的密封袋正面清晰注明:投标书及标书收取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企管科 张万兴。
5、标书提交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联合铜业;邮编:215624
6、联系人:张万兴;联系电话:0512-58533102
传 真:0512-58570127
附:1、附件1《烟煤采购合同》
2、附件2《烟煤检验标准》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1
烟煤采购合同
甲方: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定时间:2013年12月xx日
签定地点:江苏省张家港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下条款甲方向乙方采购如下商品:
一、商品名称:烟煤。
二、作价基础:
货到甲方货场第二日起,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结算价的连续5个交易日简单算数均价。如货到甲方货场第二日起为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合约的休市日,则顺延。
三、合格品结算价格:
按照作价基础加上xx元/吨,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商品的合格品结算价格。
四、结算:
1、根据合格品结算价格和甲方的质计量条款确定最终结算数量和价格。
2、结算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开据普通商品增值税发票,甲方全额付款。
五、运输和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
乙方负责运输,甲方仓库交货,交货时间根据甲方的实际生产需要,甲方应提前2天通知送货时间和数量。
乙方在指定时间根据甲方指定数量,将烟煤送至甲方指定仓库;超过指定时间,送货数量未达到甲方指定数量的90%,视为乙方违约;送货数量超过甲方指定数量的110%,超出部分减半计价。
六、数量:
本次招标数量初步拟定为甲方半年使用量,约9000吨,每批数量约为800吨。
七、重量和质量及检验
根据“ 烟煤采购质计量条款”的取样分析条款和计量条款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双方共同对到货数量和质量及时验收;如有异议,协商进行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在确定仲裁协议后,交由双方所认可的第三方仲裁。
八、保障条款
1、本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单独拥有变更权,若需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遇有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当甲方受国家政策影响,强制关闭燃煤锅炉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票款两清;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不予执行。
2、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付甲方1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违约发生时优先从本保证金中扣除,如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及时另行支付。
本合同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剩余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3、如有一方发生不可免责的责任导致该合同不能执行,该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其他费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章执行。
违约金=未能执行的合同量*50元/吨。
九、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01月0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友好协商。
十一、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单位名称: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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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lys-zhjg07j00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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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煤检验标准
2012年 7月1日发布,2012年 8月1日实施,2013年12月 18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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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质量计量部
本标准起草人:凌佳
本标准审核人:任尔彤
本标准批准人:吴立成
烟煤检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煤质计量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外购烟煤的质计量检验。
2 质量要求
2.1 水份:≤8%
水份>8%,扣除超出部分的水份量。
1至6月份,水份>13%,保留5%水份
7至12月份,水份>12%,保留5%水份。
水份>15%,全扣。
2.2 灰分:≤24%
28%≥灰分>24%,扣除超出部分的灰分量。
32%≥灰分>28%,加倍扣除灰分(分段计算)。
灰分>32%,扣全灰分。
2.3 粒度(质检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做)
粒度<φ2mm的粉煤不超过10%;
粒度<φ5mm的粉煤不超过40%;
粒度>φ150mm的块煤不超过20%(现场目测);
粒度超过以上比例不准入库。
粒度检测方法
现场取2kg以上煤样,分别用2mm、5mm钢丝筛,筛分称重,测算比例。
2.4 发热量:≥23100焦耳
22200焦耳≤发热量<23100焦耳,按其发热量不足23100焦耳部分所占23100焦耳的比例扣除重量。
21000焦耳≤发热量<22200焦耳,按其发热量不足23100焦耳部分所占23100焦耳的比例加倍扣除重量。
发热量<21000焦耳,。
2.5 含s:≤0.8%
含s>0.8 %时,扣除超出部分的s量;
含s>2%时,扣除全s量。
含s>2.5% ,不予以结算、不退货。
3 入库
3.1 入库准备
每批煤入库前,由商贸部通知质量计量部和动力车间,准备计量质检和协作入库,否则不予计量。
3.2 入库验收
每批煤入库时,商贸部、质量计量部、动力车间三个部门必须自始至终有人在现场,负责对烟煤的水份、粒度、矸石量等物理质量进行初检,发现煤质问题,应立即停止入库,并由商贸部及时通知供应商(或其代表)等待处理。
4 取样分析
4.1 下面所列四种取样方法由客户抽牌决定,以抽到牌显示的数字为最终取样方法,每次都随机抽取。
4.1.1煤卸车后,在煤堆顶部随机布一点取样,利用铲车推开一层随机布一点取样,铲车再推开一层随机布一点取样。
4.1.2煤车卸煤卸一半后,在断层随机布一点取样,全车卸完后,在煤堆两侧揭层,随机各布衣点取样。
4.1.3煤车卸完煤后,在煤堆两侧及顶部随机各布一点,揭表层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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