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中对“三违”认定、对“三违”责任者的处理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 术语
3.1 三违:指在安排和组织生产及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单位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工对安全生产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三违”行为的综合管理工作。
4.2 各单位、个人应履行纠正、检查、举报“三违”行为的权力和义务。
4.3 各单位、个人协助安全环保部的“三违”行为的综合管理工作。
4.4 “三违”行为争议认定小组负责对有争议的“三违”行为进行认定。
5 “三违”认定
5.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章指挥;
a)未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职工作业的;
b)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顺序施工的;
c)未经安全部门许可,擅自拆毁或指挥他人拆毁安全、通风防尘设施的;
d)管理混乱、作业环境脏乱、危险区域未及时封闭或未挂警示牌的;
e)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和及时换证,指挥无证职工上
岗作业的;
f)单位之间交叉作业,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联系协调,并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g)施工单位在进行单项工程施工或检修工程前,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h)当班领导对本班遗留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交班不清的;
i)安全设施或个人防护措施不齐全而指挥职工作业的;
j)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盲目指挥职工作业的;
k)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l)设备严重失修或严重超负荷,不采取预防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m)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积极组织抢救,破坏事故现场,制造伪证,调查中
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n)其他违章指挥行为。
5.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a)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个体防护设施的;
b)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不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岗位作业标准的;
c)工种之间、工序之间交接班不清的;
d)不按派班指令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业,留下隐患又不汇报的;
e)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拆毁安全、通风防尘设施的;
f)未经教育培训、考核,无证擅自从事特种作业的;
g)作业前未对操作的设备或作业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的;
h)不服从派班指令,无视劳动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的;
i)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征兆,不立即报告,能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
或减轻伤害的;
j)无故不参加派班和安全学习的;
k)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或破坏事故现场,制造伪证,调查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l)其他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5.3 安全环保部适时通过内网发布“三违”认定新增条款,在修订本规定时更新认定细则。
6 “三违”行为分级原则及考核标准
6.1 a级“三违”行为: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己知道或应该知道,考核安环绩效500元。
6.2 b级“三违”行为: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考核安环绩效300元。
6.3 c级“三违”行为: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伤,但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考核安环绩效200元。
6.4 因违章指挥导致员工发生不安全行为的,对违章指挥者与不安全行为人按照同类类别考核。
6.5 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三违”行为的加倍考核,以此类推。
7 “三违”行为信息的收集与管理
7.1 “三违”行为信息的收集:
7.1.1 上级部门、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及单位的检查。
7.1.2 员工的监督、检举。
7.1.3 事故的调查分析。
7.2 “三违”行为信息的管理:
7.2.1 查处他人“三违”行为的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原则上以第一报告人为查处人。
7.2.2 各单位自查本单位员工“三违”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在2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部提交《“三违”行为调查表》,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7.2.3 员工发现其他单位员工“三违”行为的,立即汇报并于24小时内填写《不安全行为信息反馈表》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接到举报在24小时内明确反馈“三违”行为人所属单位。该单位接到反馈后必须在48小时内向安全环保部提交《“三违”行为调查表》。
7.2.4 两级安全生产例会必须通报一周“三违”行为查处情况并组织学习。
7.2.5 各单位必须建立员工“三违”行为档案,每月10日前将电子文档报安全环保部。
7.2.6 安全环保部建立全公司员工“三违”行为档案,每季度对各单位的“三违”行为信息予以统计、分析,汇报安委会。
8 “三违”行为认定管理
8.1 成立“三违”行为认定小组
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总经理助理、安全环保部部长及副部长
成员: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认定小组设办公室,安全环保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三违”行为认定的具体事宜。
8.2 “三违”行为认定小组职责
8.2.1 召开“三违”行为认定会,审查员工“三违”行为及新增条款。
8.2.2 对单位或员工提出异议的“三违”行为进行鉴定。
8.2.3 安排部署查处“三违”行为工作的具体事宜。
8.2.4 监督检查本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8.3 争议处理程序
8.3.1 如果员工对所查处的“三违”行为存在异议,应在《“三违”行为调查表》中“被处罚人员意见”栏是说明原由,单位领导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交安全环保部。
8.3.2 安全环保部受理“三违”行为争议,审查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8.3.3 安全环保部将初步调查、取证分析结果提交“三违”行为认定小组评审鉴定。
8.3.4 经“三违”行为认定小组评定确认的为最终结果。
8.3.5 有制度依据的或有相同案例的“三违”行为,不予重新评审。
9 对“三违”行为人的处理
9.1 对“三违”行为人实行安全环保绩效考核。人力资源根据考核通知单,将“三违”行为人考核款在绩效中扣除。对处罚的“三违”行为进行分析涉及到管理责任的,考核到该岗位负责人。
9.2 对“三违”行为人实行分级安全教育。
9.2.1 a级“三违”行为人或安环绩效考核500元及以上的,其所在单位立即对其停岗,同时送交安全环保部进行两周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见上岗通知单方可准予上岗,停岗学习期间只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
9.2.2 b级“三违”行为人,由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连续一周每天做5道安全试题通过后上岗。
9.2.3 c级“三违”行为人,由其所在班组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连续一周每天做5道安全试题通过后上岗。
9.2.4 单位员工“三违”行为安环绩效考核500元及以上,其所在单位不予以立即停岗的或未取得上岗通知单即安排上岗的,对“三违”行为人未进行曝光,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500元/人次考核。
9.2.5 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查处的“三违”行为的责任人,按照公司a级“三违”进行考核安环绩效500元。
9.2.6 对“三违”行为人在公司内网、会议、派班会等曝光;对安环绩效考核500元及以上的“三违”行为人同时报集团公司曝光。
9.3 本规定附件《“三违”行为认定细则》已列举的“三违”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未列举的条款,各单位按照相关制度比照执行,并通过“三违”行为认定小组审定,作为《“三违”行为认定细则》的补充条款。
9.4 班长以上管理人员查处他人“三违”行为的考核金额纳入“三违”行为查处奖励资金,奖励当季查处“三违”行为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部门和单位再对当季查处“三违”行为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其他人员查处他人“三违”行为的,依据其“三违”类别适当奖励,每季兑现。
9.5 对在查处“三违”行为过程中造假的、恶意制造事端导致他人违章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一次考核安环绩效500元,并按照《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从严处理。
10 检查与考核
10.1 员工“三违”行为造成后果的,不作为单位与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指标统计。
10.2 各单位、部门“三违”行为查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各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的重要安全考核依据。
10.3 基层单位(含外协)被其他单位或员工查出“三违 ”行为扣分数超出指标值30% ,每增加10%,对其单位考核500元。
10.4 对外来施工队伍的“三违”考核扣款,由施工负责人进行催缴,对未及时缴纳和拒不缴纳考核款的按照考核款额的加倍在风险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10.5 “三违”分级分类行为认定细则是指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结果。
10.6 “三违”行为可能导致严重事故、恶劣影响的报公司安委会决定。
10.7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结果报安委会处理决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起草单位: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起草人:陈 翔
本规定审核人:王 浩
本规定批准人:高大银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2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4月1日第四次修订。
附件1:“三违”行为分级认定细则
附件2:“三违”指标分配表
附件3:“三违”行为信息反馈表
附件4:“三违”行为调查表
附件1:
“三违”行为分级认定细则表
序号 |
违章等级 |
作业类别 |
违章行为描述 |
考核对象 |
|
1. |
a |
高空作业 |
高处作业中应未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具与登高器具、设备。 |
行为人 |
|
2. |
a |
高空作业 |
严禁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
行为人或管理人 |
|
3. |
a |
高空作业 |
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未采取可靠地防滑、防寒、防冻、防坠措施。 |
行为人或管理人 |
|
4. |
a |
高空作业 |
安全带低挂高用,安全带栓挂在不坚固的物体上;用绳子代替安全带使用。 |
行为人 |
|
5. |
a |
高空作业 |
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未办理《作业票》,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
行为人或管理人 |
|
6. |
b |
高空作业 |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和各种设备,未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
行为人 |
|
7. |
b |
高空作业 |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
行为人或管理人 |
|
8. |
b |
高空作业 |
跳板不符合安全要求,两端未捆绑牢固,作业前,夜间高处作业未有充足的照明。 |
行为人或管理人 |
|
9. |
b |
高空作业 |
便携式木梯和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
行为人 |
|
10. |
b |
高处作业 |
高处作业搭用的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行为人 |
|
11. |
b |
高空作业 |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在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需要垂直作业的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
行为人或管理人 |
|
12. |
b |
高处作业 |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未设安全警戒线。 |
行为人、管理人员 |
|
13. |
b |
高空作业 |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
行为人 |
|
14. |
b |
高空作业 |
高处作业工具使用时未系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
行为人 |
|
15. |
b |
高空作业 |
高处作业时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未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
行为人 |
|
16. |
b |
高空作业 |
高处作业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彩钢板屋顶、石棉瓦)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
行为人 |
|
17. |
c |
高空作业 |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
行为人或现场管理人 |
|
18. |
a |
动火作业 |
进行切割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的间距不足10米 |
行为人 |
|
19. |
a |
动火作业 |
在禁火区内动火等特殊作业前,未办理相关许可证 |
行为人或现场管理人 |
|
20. |
a |
动火作业 |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 |
行为人或管理人 |
|
21. |
a |
动火作业 |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
行为人或现场管理人 |
|
22. |
a |
动火作业 |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
行为人或现场管理人 |
|
23. |
a |
动火作业 |
再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
行为人或现场管理人 |
|
24. |
b |
动火作业 |
焊接作业时,二次线搭接点距离焊点过远,未直接与焊件相连;利用管线或设备搭接二次线。 |
行为人 |
|
25. 上一个:隐患检查整改奖惩制度 下一个: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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